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质〔2013〕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此,社会高度关注、群众极为关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勘察设计专项治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的源头监管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采光、隔声、通风、节能、抗震和公共卫生要求,从源头上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组织对辖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所承接任务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根据专项治理检查结果,建立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做好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规范设计更改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现场服务程序和设计更改(包括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控制程序。现场服务的主要责任人要定期编制现场服务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成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或进行技术交底。
三、强化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应委托安徽省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严格落实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突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性、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从源头上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对已完成的审查项目,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比例进行复检和调审。
四、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和关键建筑材料质量控制
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推广应用广域网考勤系统(简称IFA系统)工作部署的一系列要求,今年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要全部采用IFA系统进行考勤考核,质量安全报监环节进行把关,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职责。
加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为保证工程检测质量,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委托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严格对钢材、水泥、砌体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对没有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抽样检验不合格、施工过程中检查不合格的,均不得使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质量检验。加强对钢筋、混凝土等关键材料的抽查抽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绝不放过。
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特别要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前、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科学制定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认真落实监督计划,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检查、巡查等制度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问题。
六、开展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治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满意度
建设单位在建设合同中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落实情况及效果列入验收内容。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专篇,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具体技术处理方案与措施,并进行设计交底,确保设计深度满足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防治要求;参与工程验收时,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是否严格按施工图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对施工图无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专篇,未落实防治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单位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建筑材料、工序和重点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住户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满意度作为突破点,积极创建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推进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行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中,重点抽查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消除质量通病,减少质量投诉,提高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满意度。
七、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有关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制度,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要主动开展质量回访活动,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妥善处理质量纠纷和问题。
八、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诚信等手段, 实行两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范围要全覆盖。我厅将实行差别化督查方式,对部分市(直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突击检查,检查项目从全省在建保障房项目库中事先确定,检查组直接赴施工现场开展检查,突击检查情况将与住房保障目标考核挂钩。发现工程有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开曝光。
2013年4月11日